為進一步推動檢察聽證工作全面深入開展,規范聽證員庫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院檢察工作實際,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公開選任聽證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員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聽證員的職責是受邀參加檢察機關組織召開的聽證會,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依法獨立發表聽證意見,為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提供重要參考。
二、聽證員選任條件
(一)聽證員應當具備基本條件
1.年滿二十三周歲的中國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二)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入選
1.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2.專家咨詢委員、律師、人民調解員、公益訴訟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會工作經驗的基層群眾;
4.法學、醫學、經濟學、理學、工學等領域專家、學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聽證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三、聽證員管理
(一)聽證員庫成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取消其聽證員資格
1.受到刑事處罰;
2.被開除公職;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
4.在聽證工作中弄虛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入選聽證員庫。
(二)聽證員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其出庫
1.因身體等個人原因不能履行聽證員職責;
2.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聽證員;
3.接受聽證會邀請后兩次無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聽證員的情形。
四、任職期限
聽證員的任職期限為5年。
五、履職保障
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交通費、食宿費、勞務費等合理費用,由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的檢察院保障,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六、選任程序
(一)發布公告。在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發布選任公告。
(二)資格審查。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按照選任條件和工作需要,對本轄區內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考察人選。
(三)組織考察。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對本轄區內進入考察人選進行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檢察聽證員擬任人選。
(四)社會公示。擬任聽證員名單在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發現不符合檢察聽證員選任條件的,取消其選任資格。
(五)選任公布。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做出選任決定,頒發聽證員證書。通過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布。
七、報名方式
本次選任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組織推薦應征得被推薦人同意。組織推薦或個人自薦的,請填寫《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選任聽證員報名表》,將報名表、報名人員身份證和相關資格證書掃描件,于2022年7月12日前發至報名郵箱。
郵箱地址: 624190130@qq.com
聯系人: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0478-8916158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選任聽證員報名表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