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會需求的產物。近代以來,民主法治社會一般遵循這樣的基本邏輯:人生而自由平等—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犯罪侵害了法益,刑罰旨在懲罰犯罪,保護法益,弘揚正義,維護社會秩序,但其以限制和剝奪公民權利為內容,導致對人格尊嚴的貶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刑罰并非單純的善舉,而是人類構建的一種悖論性制度。作為一種不得已的“惡”,刑法的存在必須有正當性根據,刑法的適用過程,就是闡述國家對犯罪者訴諸懲罰的正當性過程。
在現代文明社會,刑法正當性的框架與圖景主要由以下基本原則建構:
第一,法益侵害原則。某種行為成立犯罪,其必須侵害了法益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這在大陸法系被稱為法益侵害原則,英美法系則多稱其為危害原則。我國奉行違法和犯罪相區分的二元違法體系,該原則常常被稱為嚴重社會危害性原則。既然(嚴重)法益侵害是犯罪的本質特征,那么,行為只有嚴重侵害了法益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有必要被立法規定為犯罪和被司法認定為犯罪;行為欠缺實質法益侵害性時,沒有被認定為犯罪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第二,罪刑法定原則,F代刑法的使命是雙重的,既要有效地打擊犯罪,又要有力地約束國家刑罰權,避免權力濫用,維護刑法的安定性。所以,行為成立犯罪,還必須以刑法的明確規定為前提。即使某種行為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性,在刑法沒有規定的場合,同樣不能被認定為犯罪。
第三,可責性原則。刑罰及其制度既非社會福利機制,也非單純的社會管理機制,而系一種強烈的譴責機制。所以,行為成立犯罪,行為人還須有可譴責性,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應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需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此外,只有行為人在有能力和合適的機會作出相反選擇而沒有時,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證據裁判原則。犯罪的認定必須堅持正當程序,以證據為基礎,國家承擔舉證責任。而且,證據必須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第五,最小化原則。刑罰是國家對犯罪者使用的最嚴厲譴責措施,只應針對國家和社會最不能容忍的行為。在立法上,行為可不規定為犯罪的,盡量不要規定為犯罪;在司法上,行為可不認定為犯罪的,盡量不認定為犯罪;在刑事責任承擔上,行為在責任輕重之間有選擇余地時,盡量選擇輕的刑事責任;在刑事程序上,應強調“少捕慎訴慎押”,盡力確保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最小化”。
理想與現實存在距離,這是生活的常態,法律(刑法)的生活也不例外。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在黨中央高度強調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我國刑事法治取得了明顯進步,但囿于歷史和現實多種因素制約,實踐中,重刑主義的傾向仍然存在。
對實踐問題的深入分析當然離不開理論知識和工具,但《刑法適用方法論》一書并非意在對刑法教義學知識展開分析論證,而是著力于將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或者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提煉,力求形成對爭議疑難問題的類型化、規律性闡述。本書主要圍繞“形式與實質”“行為與被害”“統一與差異”“擴張與限制”“事實與規范”“原則與例外”“整體與部分”“主要與次要”八對具有對立統一關系的范疇展開,在對立中展示刑法立場、知識和方法上的差異,于差異和比較中尋求統一,實現刑法處罰范圍的妥當性。為了讓刑法立場和理論爭議更容易被看見,本書特別注意結合大量司法疑難案例展開。本書繼續秉持慎刑和刑法最小化立場,不同的是,本書側重于從方法論上展開,是慎刑立場在方法論上的一次探索與思考。
面對社會急速變遷,人們不可能固守19世紀的理論和制度,刑法必須回到與現實社會關系的互動中創新理念,發展新的理論,形成新的制度。但是,與其他部門法和社會治理機制明顯不同的是,刑法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是一種悖論性的機制,不管刑法適用多么公正,訴訟技巧如何嫻熟,刑法適用并不會積極地創造和增加社會福利。刑法制度的本性決定了其天然地應慢行穩妥地參與社會治理,而不應積極主動。
基于如上學術立場,本書旨在表達如下常識性觀點和刑法適用方法論:犯罪認定要堅持形式與實質統一,在缺乏實質法益侵害的場合,避免將行為認定為犯罪;犯罪認定要堅持行為與被害統一,在欠缺構成要件行為的場合,犯罪同樣不應被認定;要重視對刑法概念的含義進行獨立判斷,不能簡單地移植其民法、行政法含義,避免混淆犯罪與民事糾紛和行政違法的界限;要重視刑法的限縮解釋,即便對于刑事政策上嚴厲打擊的犯罪類型,如黑惡犯罪、毒品犯罪,也存在限縮解釋的必要性;要注意刑法規范評價與事實分離的現象,避免刑法適用的不妥當性;刑法適用應注意總則與分則的整體關系以及刑法與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整體關系,避免將符合民商法、經濟法的行為認定為變相犯罪行為;等等。
法學是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的學科,學術研究必須立足實踐,面向未來,本書是筆者過去幾年走近實踐學習研究的階段性總結。通過向實踐學習,與實務界的優秀同仁交流,筆者切實體會到刑法適用中沉甸甸的社會責任以及刑法精準適用避免擴大化的政治、社會和倫理意義。刑法的現代化,應該是刑法謙抑精神的弘揚,而不是強調懲罰以及刑法領地的不斷擴張。本書是這一主旨觀點的方法論表達。期待本書的出版能對司法實踐有所助益。
(作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本文系作者所著《刑法適用方法論》一書前言,刊發時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