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最高檢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讓我們一起學習。
2.某市人民檢察院陳某
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8年6月,時任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的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正在辦理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告知陳某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陳某打電話,詢問該院正在辦理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是否起訴到法院、何時起訴到法院,能否關照一下?郝某、陳某予以拒絕,并告知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劉某正在辦理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親人進行會見,劉某予以拒絕。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陳某、劉某等4名檢察官,對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處理情況】
2019年8月,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某市人民檢察院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2019年9月,某市檢察院在召開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動員部署大會上,對該市轄區內基層檢察院王某等4名檢察官自覺抵制打探案情、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等行為,并主動記錄報告進行了充分肯定。
【評析意見】
陳某利用上級檢察院部門負責人的身份,接受案件當事人或親友請托,多次違規過問或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陳某先后3次給轄區內基層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打電話打探案情,為請托人說情、要求違規會見等行為,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八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受到了嚴肅處理。王某、郝某、陳某、劉某四名員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檢察機關的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予以拒絕,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檢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進行集中填報時作了補報,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上級院的表揚。在這起案件中,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原政委陳某與王某、郝某、陳某、劉某四名員額檢察官的行為形成了鮮明對比,值得每一名檢察人員深思和借鑒。